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于出租产物的核算应视具体情形,分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进行账务措置,但不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一,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合适“固定资产”的界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划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产商品、供给劳务、出租或经营打点,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物。工业制造企业出于出租的商品较着不是企业的劳动工具,而是企业用于出售的产物,尽管该产物今朝是用于出租,但其最终也是为了出售,或者说是出售的一种发卖体例而已。
第二,在旧的增值税法的划定下,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核算需要视同发卖,计交增值税销项税,一次性加大企业的资蕉旧本,但其经济益处的流入却是分期以房钱的体例流入,这导致经济益处的流入流出的配比性极差。
在新的增值税法下,因为增值税由出产型增值税转为了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才不至于呈现旧税法下的经济益处不配比的问题。即在旧税法下不宜转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也不应该因为新税法的实施,导致此刻就可以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如不美观转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可能呈现往后又需要转回为存货,这在会计核算上不严谨。
如甲公司将其出产的A产物出租给乙公司,该产物估量使用寿命为5年,本次租赁时代为2年,租赁期满后,甲公司收回A产物继续用作发卖。本例中,如不美观在出租A产物时,将A产物由存货转为了固定资产核算,那么,第3岁首收回的时辰,固定资产需要转回为存货核算,这在会计措置上是斗劲少见的。
第四,租赁会计准则并没有划定合用对象仅仅是固定资产,讲解只明晰划定了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但并未解除产制品合用租赁准则。
如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此时并没有称心强调出租人(乙公司)将该塑钢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仍是因开展本次融资租赁营业而特意购入资产,也并未解除塑钢机自己就是乙公司的产物。是以,如不美观租赁和谈没有明晰的不成撤销条目、标的物的权力义务并没有真正本色性转移,那么就应副梢拿租赁准则进行会计措置。
第五,某些租赁合同的签定是以租赁的体例转移商品的所有权,这其实是分期收款发卖商品,应该按照收入准则关于分期收款发卖商品的有关划定进行账务措置。
如200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人塑钢机一台,塑钢机系乙公司的出产产物。合同商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房钱为30万元,租赁期届满时,塑钢机产权即归甲公司所有,本合同为不成撤销合同。塑钢机由甲公司移交给乙公司后,塑钢机的产物维修、调养、保险等费用均与乙公司无关。本合同即是典型的名为租赁、实为发卖的产物发卖和谈,这是一种分期收款发卖商品的情形,应该一次性确认发卖收入的实现,经由过程持久应收款核算债权并陆续收回,将持久应收款与收入确认金额间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计人财政费用,转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设置“出租商品”科目核算都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