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做出的实体处理结论。
以下分类是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而做出的分类。
一、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
1. 适用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 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处原维持判决的使用条件能不能在此处成立?我觉得有些 就没有必要了比如“作为”还有行政行为的存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还有:(1)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新法取消了“维持判决”这一判决类型,使得行政机关不再受到不得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使其可以因行政管理的需要或者纠正合法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2. 束。若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原告受新的行政行为约束。
二、 确认判决: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之有无
作出确认的判决。
1. 适用条件:
1) 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适用条件是:(1)经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2)对该行政行为不适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行政合同案件中的某些问题。)
2)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适用条件是:(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
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 告权力不产生实际影响的。(3)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告不履行 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3)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适用条件是:按照新法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
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 效力:
三、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使之失去
效力的判决。
1. 适用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a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不够却是充
分)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的f明显不当的。
(2)被诉行政行为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3)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
(4)具有可撤销内容
(5)被诉行政行为依然存在
(6)撤销不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 判决效力:
1) 全部撤销判决:即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
A. 行政行为不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效力,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
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
B. 被诉行政机关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C. 被诉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
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
被诉行政行为的除外。
2) 部分撤销: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一部分。行政行为部分合法,
部分违法,且具有可分性。具体分为不/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部分
撤销。
A. 使部分行政行为失去效力,被撤销部分与全部撤销判决的效力相
同。
3)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是指人们法院的撤销判决
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的意旨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行
政行为。但被诉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
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四、 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 适用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具有非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性。
(2)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变更。a《行政诉讼法》(修正)中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b部分行政裁决c行政赔偿诉讼
(3)原告的权力属于主观公权力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轻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 判决效力:
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出具
备法定条件外不容再行争议。(法院、被诉行政机关,原告)
五、 履行判决:是法院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
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1. 适用条件:(1)被告负有特定法定职责。(2)被告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如
属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提出了申请;如属依职权行政行为,该职责具有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仍有实际意义。
修正案规定规定: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73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2. 判决效力: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
六、 情况判决: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维持违法行为的效力,由行政机关
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的判决。
1. 使用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已实际执行。(2)被诉行政行
为违法(3)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已至撤销或者变更地步。(4)已参酌一切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各种情况。(5)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