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1、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归档
1、会计档案的内容
①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②会计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③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账务报告等
④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中,月、季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为3年:
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5年。
各种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这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这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