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
夏商 | 天罚神判 |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 | ||
西周2011-综-35,2012-综-32,2012-综-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 ||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 ||||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 ||||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 ||||
春秋战国 | “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
③邓析书“竹刑” | ||||
2.李悝《法经》2010-综-43 |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 |||
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 ||||
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 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 ||||
3.商鞅变法 |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 |||
4、法家 |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 |||
秦代 | “缘法而治” | 云梦秦简 |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 | ||
文景帝废肉刑 |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
亲亲得相首匿 |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 |||
“上请” |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 |||
主要罪名 |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行饮食 | |||
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 ||
《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 ||||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 ||||
《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 ||||
《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 ||||
《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 | ||||
隋 | 《开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注意:十恶比 “十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 ||
唐2011-综-63,2012-综-63 |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 ||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 ||||
《唐六典》 | ||||
《大中刑律统类》 | ||||
宋2007-综-41,2009-综-38 | 《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 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 |||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 ||||
元2011-综-39 |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 | ||
四等人 | 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 |||
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 ||
《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
《问刑条例》明孝宗 | ||||
《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
清2008-综-38 |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
则例 |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 |||
会典 |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 |||
少数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 |||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 |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 |
西周2009-综-37 | 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 |
秦 |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 |
2. 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 ||
3. 赀。赎。 | ||
汉 | 1、告诉与举劾;录囚 | |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 ||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准五服以制罪”。 | |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
3、“重罪十条”。 | ||
4、规定流刑;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 | ||
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 |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
3、合并论罪从重。 | ||
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 ||
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 ||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 ||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 ||
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 ||
8、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过失杀” “戏杀” | ||
9、保辜。 | ||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 ||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08-57 | ||
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 |
2、刺配。 | ||
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 ||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 ||
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 ||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 ||
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 ||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
元 | 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 |
明2008-综-60 | 1、奸党罪。 | |
2、充军。 | ||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注意: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记林冲,处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 ||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
5、厂卫。 | ||
6、申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 ||
7、九卿会审(圆审) | ||
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
10、热审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 |
清 | 1、发遣 | 比充军重。 |
2、文字狱 | 比照“谋大逆”判罪 | |
3、秋审 |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 | |
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 契约 |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
借贷契约:“傅别”。 | ||
婚姻 |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
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
汉 |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对外 | “丝绸之路”;互市。 | |
唐 |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
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
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
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
宋 | 契约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
继承 |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 ||
明 | 婚姻 |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
清 | 废除匠籍 |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