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
1. 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 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作用
1. 告示:法代表国家将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天下
2. 评价: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以及衡量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作用
3. 指引: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
4. 预测: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为安排和计划
5. 教育:传播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等
6. 强制:制裁违法行为,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法与法律的区别
1.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直接的关联
2. 法为“应然法”;法律为“实然法”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法通过其规范作用(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目的)
★法的局限性
1.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4.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非正式:习惯、政策、判例
★法的效力的概念
广义上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所称法的效力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有两种可能的结果: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法的实效注重法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范围
1. 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2. 法的空间效力:全国、局部地域、港澳+全国、域外(区分民刑)
3. 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属人、属地、保护、以属地为主结合属人和保护
★法的效力位阶含义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 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6. 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如法的清理、编纂
★法的要素
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
1. 个别性和局部性
2. 多样性和差别性
3.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
1. “命令”模式
2. 规则模式
3.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当今我国: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的定义
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表达、认识功、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分类
1. 内容:涉人、涉物、涉事概念
2. 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
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
3. 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外延、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4. 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
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
★法律规则的概念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 三要素说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
处理: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
制裁: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
法律后果: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
★法律规则的特点
1. 可重复适用性
2. 普遍适用性
3. 微观的指导性
4. 可操作性强
5. 确定性程度高
★法律规则的分类
1. 内容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 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部分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3. 功能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4. 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
★法的规范性
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功能
1. 为法律概念和规则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 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4.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5. 协调规则之间的冲突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4.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法律原则的分类
1. 产生的基础
政策性原则: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
2. 覆盖面
基本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根本价值,整个法律活动的出发点
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出发点
3. 内容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1. 存在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2. 存在分量问题
3. 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个案不公正
★法律原则适用须遵循的规则
1. 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 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 严格说明理由
★法律体系的概念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制体系的概念
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法学体系
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立法体系
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的体系
★法系的概念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法律部门的概念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原则:
(1)整体性原则: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
(2)均衡原则: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义务的分类
1. 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习惯: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法外权利
法定: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包括推定权利,但不允许推定义务
现实: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2. 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基本、普通
3. 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对世、绝对、不特定
特别:对人、相对、特定
4. 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原有):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二性:救济权利
5. 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 权利主体
个体、集体、国家、人类
★权利、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1)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受动
(2)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的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
3.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
4. 权利行使只受法律限制
★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特征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
(1) 个人、集体、国家
(2) 单反、多方
(3) 自主、代理
2. 行为的法律性质
(1) 合法、违法
(2) 公法、私法
3. 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
(1) 积极、消极
(2) 主、从
4. 行为构成要件
(1) (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 要式;非要式
(3) 完全:发生完全法律效力;不完全:不发生或部分
★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2.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4.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5.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定义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特性、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特性: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
种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2. 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不同
道: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 / 社:决定论
★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是:
1. 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 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 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归责的定义
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
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与处罚相当、责任自负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时效、不诉、自首、立功、补救、协议或意定、自助、人道主义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
1.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
(1)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规范调整和制定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2)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3) 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4) 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及适用
★法律程序的普遍形态
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程序的含义要点
1. 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 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3. 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 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
5. 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 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 分工: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2. 抑制:通过时空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3. 导向:通过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
4. 缓解:通过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5.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1. 程序的分化
决定权的分散、程序的阶段性划分、结构性安排
2. 对立面的设置
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3. 程序中立:
程序的预设性、程序设置的中立性、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4.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自由参与:自愿;不止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平等参与: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参与是公平的
实质性参与: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参与能实质性影响结果
5. 理性对话和交涉
6. 信息充分和对等
7. 公开
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
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
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
8. 及时和终结性
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
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工具性价值、内在独立价值)
1. 促进实体目标实现
2. 增进效率和福利
3.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4.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5. 对尊严的尊重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 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 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 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内产史实范本”
法 原始习惯
内:调整内容 权利与义务分离 无所谓权利、义务
产:产生方式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 不经由特殊权力机关
史:历史使命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氏族血缘关系
实:实施方式 暴力机关保证实施 无特殊权力机关
范:适用范围 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 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部落范围内
本:体现本质 统治集团意志 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法的历史类型定义
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作出的基本分类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契约自由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系
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分数是判官”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分数:法律分类和术语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是:司法诉讼制度 重实体、演绎推理、职权主义 重程序、归纳推理、对抗式/庭辩式
判:判例地位 除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官:制定法编纂观念 法典化 判例法仍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
1.阶级属性: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经由民主立法程序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
4.社会作用: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法律演进的概念
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进步过程
★法律发展的概念
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法律演进的类型
1.模式
【进化论】:法律演进依赖社会自身的自治力量,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是法律演进的真正动力,也是避免法治文明出现逆转的根本保证
【建构论】:人为的理性建构,政府的主导作用
2.道路
【本土化】:立足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产和本土资源
【国际化】:借助于其他国家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治经验
3.动力来源
【内源型】:法律演进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需要,对于本国或本社会处于主动状态
【外源型】:外在的,外来力量,被动状态
★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
“会合内力是禁忌”
会: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是法律演进的最终决定力量
合:综合 根本动力在于一个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但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的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的成分;既有本土化的内容,又有国际化的影响
内:内容及其价值蕴涵 “义务本位”→“权利本位”
力:推动力 宗教
是:式—形式 独立法律体系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的多元法律体系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演进、发展过程
禁:径—具体途径 对于历时性的由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借鉴或移植以及立足于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忌:技—技术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与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质公正到特别追求形式公正,这样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过程
★法律继承的概念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对旧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特点
1. 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 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
3. 赋予旧法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法律继承的原因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继承的内容
1. 法律技术、概念
2. 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移植的概念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1. 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律移植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应有的内容
4.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律移植的实践/类别/主要形式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法律移植过程中须注意的方面
1.同构性和兼容性
2.外来法律的本土化
3.优选性
4.超前性
★法制改革的概念
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
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法制改革的意义
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制度创新
3.法制改革是量变中的突变和巨变,对法律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4.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
5.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着眼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法制改革着眼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和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在人治因素非常浓重的体制下形成的
2. 法律一旦形成体系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滞后性,或者说僵化性与保守性
3.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要求
4. 推动法制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 政法体制的改革:
以宪政制度安排为目标,核心在于真正全面确立法律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与最高权威,加快由政策-法律并存并重的二元结构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结构转变。
在政法体制改革中,当前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
2. 法律体系的重构
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改变法律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调整机制,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3. 法律精神的转换
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
★法律国际化的表现
1.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2.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3.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立法的概念
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的概念和核心
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多级并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
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合理性
1.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
2.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3.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4..中国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历史悠久
★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宏观: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为立法的正式进行做好物质准备;微观:形成草案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的清理、编纂、汇编
★立法程序
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有提案权的主体】
全国人大: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
人大常:两央两高两委10成员
【法定程序】:
在主体的职权范围内提出法案;
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符合法定人数;
采取一定形式,在规定时间内;
2.审议法案
审议权;领导机构-有关会议-大会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通过法案: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4.公布法
特点时间、特点方式、公之于众;中国国家主席
★立法指导思想的含义
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
★立法原则的含义
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的关系
1.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2.两者定义+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
(2)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3)立法【主体】依法进行活动
(4)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5)【立法法】在立法活动中的最高地位和权威
3.民主原则
(1)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2)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4.科学原则
(1)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2)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3)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守法的含义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守法的要素
1.守法的主体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范围
行为规范的种类;国家法的渊源;单一化走向多样化;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3.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4.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5.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6.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守法的条件(如何提高人们守法的几率)
1.主观条件
(1)主观心理状态
(2)法律意识水平
影响因素: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观条件:
(1)法制状况: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2)政治状况: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各社会力量对比、社会秩序
(3)经济状况: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
★执法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主体、内容、程序、违法或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执法效益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种类
1.一般社会组织、团体的执法:如律师协会、红十字
2.企业事业组织的执法:电力公司、煤气公司等企业,食品卫生监督站等事业组织
3.基础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司法的含义、特征
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专属性、专业性、程序性、权威性
★司法体系的含义
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独立】原则: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司法【责任】原则
5.司法【公正】原则
★法律方法的概念、特征、内容
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专业性、法律性、实践性;
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法律职业
以律师、检察官、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技能
1.法律职业语言
2.法律职业思维
3.法律职业知识
4.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解释、推理、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5.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者(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实践性
★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
2.法律发现
3.法律解释
4.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
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2.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发现
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法律解释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1.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概括抽象—具体
(2)相对稳定性—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人的能力有限—法律趋于完善
2.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法制统一、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3.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论证
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的价值
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使用方式:
1. 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外在价值/多元性、时代性)
2. 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法的内在价值、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3. 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价值确认、价值位阶/生产力、人道主义、现实主义、历史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体系特征
1.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 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3. 从【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系统
★法的三种价值系统间的关系
目的价值系统:基础地位,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形式价值系统: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因素来摆布
评价标准系统:【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
以法的目的价值为基础,三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1. 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
2. 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
3. 社会变迁、制度改革、立法政策的变更
★法的价值整合
为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而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
1. 表现
(1)立法程序:法的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宏观性、基础性、机动空间较大
(2)行政、司法程序:羁束、裁量行为
2. 原则
(1)兼顾协调
(2)法益权衡:“两善相权取其重”
(3)维护法律安定性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维护 阶级统治
秩序
权力运行
经济(经济法)
正常的社会生活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
★自由的含义
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1. 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1)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2)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3)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2. 法律确认和保护自由的一般方式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滥用自由将承担法律责任
(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3.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1)每个人自由并存
(2)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
(3)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
(4)公益干预
★效率的概念
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 确认/承认、保护/维护/保障+
(1)【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人们的【物质利益】,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2. 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正义
正义是主观和客观、流变性与不变性、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其基本底线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基本内容是人权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促进和保障:
1.分配正义
把按劳分配等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2.诉讼正义
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权利平等、合乎情理、及时高效、上诉申诉制度、律师自由
3.社会正义
(1)规定【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的承担
(2)保障公民公平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3)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教育资源等)
4.国际正义
(1)平等相处,废除殖民主义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
(3)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4)国际自然资源合理分配;
(5)弱化因发展不平衡所产生的不正义
(6)制止国家犯罪行为
★基本权利的概念
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人权的法律化)
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共似性)权利
★人权的含义
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的价值
人权是:
1. 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 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 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特征
1. 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2. 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3. 公平性
4. 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
5.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6. 国际性
★法与人权的关系
1.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源泉
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可以诊断现实社会中法律授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标准和途径
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 法对人权的保护
★法对人权的保护
1.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宪政保障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
人权的宪政保障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这是由宪政的地位所决定的
人权的立法保护
实质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的【法定的标准】
程序上的保护
人权的行政保护
人权的司法救济
(1)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
(2)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
(3)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
(4)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2.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众多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
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承担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负责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
★法与政治的关系
1. 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
2. 法有相对独立性(法对政治的功能):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
★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离不开国家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国家力量,法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
2.法的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1.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2.国家通过法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
3.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
4.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
5.国家通过法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1. 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作用
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市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的实施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形势相适应,促使法的实施合乎实际
2. 法律对执政党政策的作用
法律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一种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法所具有的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属性和国家规范属性决定了它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最有效手段
3. 解决执政党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之间矛盾应遵循的原则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在应该修改的法尚未修改时,原来的法并未失去效力,不能简单地以政策取代法
★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1.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2.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
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1. 立法: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不仅要求填补立法空白,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制度,还要求把环境资源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2. 执法: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3. 司法:应对【诉讼高峰】、【新型疑难案件】、法院【协调社会各部门】共同解决纠纷、把握【裁判标准】和平衡【利益冲突】、【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 保障作用
通过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2. 引导作用
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安全的路线前进
3. 服务作用
律师、公证、法律咨询等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体系
4. 规制作用
对市场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予以规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
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
1.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
2.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3.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4.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
法对文化的作用:
1.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2.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
3.法律强化社会主义文化的【行为模式】
4.法对亚文化的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法律 道德
表现形式 国家意志 社会意志
违反的后果 法律责任 道德谴责
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 权利和义务 义务
调整对象 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
规范体系的结构 不同的部门法,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构成的各具体法律制度 具体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没有严密的制度性结构
联系 1. 一定社会的法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
2. 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是:
(1) 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以及其他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2) 批判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塑造人的强大制度力量
(3) 把道德原则具体化
2.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
(1) 影响社会主义法的内容
(2) 其实践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
(3) 其实践方式影响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
★法律意识的概念
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经验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文化的概念
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的构成
制度性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制度
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法律学说、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
★法律文化的作用
1. 沟通:法律文化中的语言、符号,共同的价值、知识、情感等,构成了沟通的基础
2. 选择:在法律领域中的选择决定于法律文化中的理论、信仰、关于法律调整规律的认识以及法律知识等
3. 指令: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4. 整合:
制度层面的整合: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使整个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意识层面的整合:对社会中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选择、吸收、排斥、渗透,使社会形成和接受一个统一的法律文化
5. 社会化:法律文化提供了人的社会化(法律化)的条件;法律文化中的公民文化和职业法律文化分别塑造了公民和法律人
★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特征:
1. 社会主义属性
2. 先进性:科学性、时代性、创新性
基本内容:
1. 以人为本
2. 注重和谐
3. 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4. 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1. 吸收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
2. 社会主义文化先进因素的支持
3. 加强职业法律文化的建设
4. 在大众中进行法律文化的宣传普及
★法治
形式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实质意义: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国家的内涵和优点
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1. 有利于保障人权
2.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
3. 有利于政治民主的进步
4. 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发展
5. 为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奋斗目标
★法治与人治
1.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服从法律/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至高无上/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 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专制
★法治与法制
法治 法制
区别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法的统治,法律至上,一切权力都受法的制约 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 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
与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 相联系 没有必然的联系
联系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一定没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法治与德治
1. 区别
法治 德治
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法治社会,法律压倒道德 在德治社会,道德压倒法律
与人治的关系 根本对立 有一定的相通性和一致性
2. 法治的优越性:切实可行、更适合管理国家和社会、时代性、先进性
3. 德治的重要性
没有良好的道德,法治不可能很好地建立起来,并且运行成本将非常高昂
道德是法律与法治的伦理基础和正当性根据,很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1.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本质;依法治国:精髓
2.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3. 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4. 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
★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地位与作用
1. 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1) 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2) 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3) 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2. 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3. 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4. 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