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罚执行主体?
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①刑罚执行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不止法院):
人民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
2.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受刑种的限制。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符合条件者都可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②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假释”一样)。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3)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6)其他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
★“未成年犯”减刑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③限度条件:犯罪分子经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象条件——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认真遵守监规
情形一 接受教育改造 同时具备
积极条件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条件 情形二——立功
减刑条件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 原刑期1/2
限度条件 无期徒刑:≥ 10年
死缓→有期、无期→:≥ 12年(不含死缓2年)
消极条件——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过失犯均可减刑
对象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认真遵守监规
实质条件 接受教育改造 同时具备
积极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刑期1/2以上
假释条件 限制条件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刑期10年以上
死缓减刑后假释:≥ 12年(不含死缓2年,实为14年)
特殊原因(政治、外交、国防):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非人大、或常委)
假释 消极条件 情形一: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以假释)
情形二:因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无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告
假释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并罚
释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
④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假释相同)。
⑤减刑后刑期计算: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行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总刑期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总刑期
3.假释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减刑”一样)。
★“未成年犯”假释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与减刑一致)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③限制条件:(上图)
④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残余刑期 自“假释之日”起算
无期徒刑:10年
⑤假释考察内容(与“缓刑”相似):
★遵守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缓刑”相同、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⑥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
★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算。
⑦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
4.简述我国刑法的时效制度?
时效: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对判决不得执行的制度。
①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可以追诉。
②时效意义:有利于1)实现刑罚目的2)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犯罪3)社会安定团结。
③追诉期限: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法定最高刑<5年: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5~10年:经过10年
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超过20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诉
④时效期间起算:从“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结果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
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
起算时间 举动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⑤时效中断:追诉期限内又犯罪,自“犯后罪之日”起算(不论新罪性质、轻重)。
⑥时效延长: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时效延长事由 公安机关、检察院、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
追诉时效 被害人于追诉期限内控告,公安、检察院、法院应立案而不立案
时效中断事由——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