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交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为房产。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规定的扣除率)*1。2%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率为3%-5%,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并签订转移契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