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经济法整理复习笔记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6.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限。
7.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8.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后两类被称为他物权。
9.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1.善意取得所有权:符合以下特征的:(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系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
1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13.知识产权:就是让信息的创造者对有关信息拥有某种财产权,并通过这种财产权控制信息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的传播和他人对信息的使用,从而收回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利润。
14.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15.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6.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7.诉前保全和禁令: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8.公司:指由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23.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有限偿还债务,并依法免除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6.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7.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8.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9.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30.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这种行为的权利。
3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项制度。
33.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4.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35.保证: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6.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
37.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
38.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的方式。
39.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4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3.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4.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4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预算:也叫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预算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也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国家一定时期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47.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48.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49.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50.“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1.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5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5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5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多指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或者类似于战争的军事行动。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的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采集或网友投稿提供,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任何商业盈利目的。如果资料有误与官方发布不一致,请与官方最新发布为准,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如果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删除。
维权指引 | 权限说明 | 下载说明 | 内容投诉
考研云分享 » 南京邮电大学经济法整理复习笔记
您需要 登录账户 后才能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欢迎 访客 发表评论

加入会员,每天进步一点点
·会员权限 ·加网盘群 ·加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