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 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 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 一般——个别
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 引证罪状
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 具有普遍性 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具有特殊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 大多数是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 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
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 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 个别为过失
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 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 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 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脱逃罪 医疗事故罪 传播性病罪) 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 个别可由过失构成
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 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 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妨碍国家管理活动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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