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D)。(2018-专-32)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解析】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民法总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ABC均是法人解散的原因,D项并不能导致法人终止,不是解散的原因,正确。
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D)。(2016-专-28)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据此,甲乙丙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甲乙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