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刑法典的结构:总则 分则 附则 现行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 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
刑法典被称为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 两个特别刑法新法优于旧法
刑法的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维持社会秩序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总则5章 分则10章 此外还有一条附则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
刑法条文结构:总则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分则对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严密、细致的规定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两种分类 根据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有约束力因此又叫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又叫无权解释 根据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基本内容: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七项基本要求:1.禁止类推解释 2.排斥习惯法 3.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行为后的重法 禁止法外用刑 5.刑罚规范必须清楚明确 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 6.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7.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特征中体现为刑事违法性 体现:刑事立法方面 刑事司法方面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不论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 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叫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分则规定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总则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罚当其罪 累犯 未成年 又聋又哑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首 立功 中止犯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过失犯明显宽大于故意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使用范围 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属地 属人 保护 普遍管辖 中国领域内: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之外 都适用中国刑法 香港、澳门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使用当地的刑法 2.旗国主义 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 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领域外:1.对中国公民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犯罪就适用中国刑法 2.对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3.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或起诉或引渡
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生效时间:1.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 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2.自然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 溯及力:从旧 从旧兼从轻 从新 从新兼从轻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适用于未决案件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1.4月30日以前的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适用修正后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的 适用修正后规定 2.死缓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罪行极其严重 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从而罚当其罪的 适用修正后规定 3.不满18周岁的累犯问题适用修正后规定 特别累犯前罪与后罪分别发生在之前之后的适用修正后规定 4.坦白适用修正后规定(可以从轻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5.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 6.数罪都发生在之前 适用旧规定 数罪中有一罪发生在之后 适用新规定 7.之前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 适用旧规定(不得少于10年) 8.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能否假释适用新规定(可以假释)
犯罪的定义: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第13条 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 “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的基本概念: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 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利 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的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 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外国相比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刑法规定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使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 犯罪回答什么事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具体而言:1)成立犯罪的标准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 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一句犯罪构成定罪量刑 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基本形态)——修正(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处罚的基准形态)——派生(减轻和加重)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只有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被犯罪所侵害才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按照范围大小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 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与一般客体的关系是个别、局部与整体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犯罪客体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犯罪所生之物(伪造的公文、制造的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于诈骗)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具体事物——社会利益 现象——本质 2.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而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其余都是选择性要素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 无行为则无犯罪 刑事立法往往以描述客观方面的方式(罪状)来规定犯罪 刑事司法也主要以客观方面的实施特征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没有人的意识支配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认得无疑是动作、身体受外力墙纸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 3.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是指内容)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指积极的行为 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指消极的行为 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 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否一致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可分为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 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包括物质性的、有幸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某些犯罪既隧的条件 3.对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既隧条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尤其对实害犯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
特殊情形下的因果关系: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3.量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4.属性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4——16——18——75——
不满14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八种行为九种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6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8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认为是犯罪 2.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 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 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不认为是犯罪(同样适用于已满16不满18)3.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 适用“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已满16不满18:1.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务 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严重 定寻衅滋事罪 2.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 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1)又聋又哑或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三种情形之一 可不认为是犯罪 3.盗窃未遂或者中止 可不认为是犯罪 4.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 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 可不按犯罪处理 5.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少于500元
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除外)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主体: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中:1.一般主体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的特殊主体身份 依据主犯的性质来定罪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 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处罚分为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无罪过则无犯罪
罪过: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 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故意或者过失(合称罪过)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2.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成立犯罪故意的两个特征:认识因素(对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和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或者必然会发生并且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发生并且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的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 不计后果 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1)认识因素 都是明知会发生 2)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1)认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可能性或必然性 间接故意——可能性 2)意志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直接故意——处罚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只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针对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 成立犯罪过失的两个特征: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1.应当预见可能发生 2.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2.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 后者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定态度(积极避免且有一定的客观根据) 间接故意——放任态度(不在乎甚至纵容)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1.相似点:都没有预见 2.区别: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对于某些犯罪明文规定了犯罪目的 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反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往往是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1.联系: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 2.区别:1)犯罪目的具体、明确 犯罪动机抽象、难以把握 2)一般而言目的只有一个而动机可能有几个 3)犯罪目的影响定罪 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3.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进行认定 主要看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 因果关系错误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造成结果误以为未造成 2.未造成预定结果误以为造成 3.知道造成了预定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因果关系错误对罪责不发生影响
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 未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 属于不能犯 不必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可分为完成(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两大类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少数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煽动犯和情节犯无犯罪未遂)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处罚未完成形态 只处罚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隧的认定: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
实害犯(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和后果才是既隧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既隧
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既隧(个别是举动犯)
对既遂犯的处罚: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 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 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 不是犯罪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即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指犯罪没有既隧 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隧区别的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准备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开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
犯罪未遂根据行为特征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未遂的原因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BuyView]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隧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隧的未遂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从客观上讲 不能犯未遂比能犯未遂危害性较小、罪行较轻
迷信犯和愚昧犯不是犯罪
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隧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已经既隧或者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的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人主观上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犯罪行为终了之前的自动放弃通常具备客观有效性 犯罪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场合 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才具备客观有效性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是与预备、未遂区别的标志 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被迫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可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要求积极中止 其他中止只需消极中止
对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 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 2)帮助 3.)组织 4)教唆 5)共谋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对互相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绑架等继续犯例外)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缺乏犯意联络) 6.“片面共犯”(暗中相助他人犯罪)不构成共犯 但可按照从犯处理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没有限制主体数量)——必要(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才能构成 包括对象犯和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同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有预谋)——事前无通谋(共同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过程中 临时起意) 简单(每人都是实行犯 又称为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按照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复杂(存在分工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按照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 一般(无特殊组织形式 为了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特殊(又称有组织的犯罪或犯罪集团 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 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根据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分工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我国的分类:以作用为主要标准 同时兼顾分工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般共同犯罪中 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特殊共同犯罪中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主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 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剧中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 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 但并非自愿 在受到胁迫的场合 法律对于被胁迫者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
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 成立条件: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明确的故意内容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对教唆犯的处罚: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一般是主犯 也可能是从犯 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教唆未遂亦可罚 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
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1.共同实行犯罪场合:一人既隧即整体既隧 2.复杂共同犯罪场合: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犯罪预备教唆犯也按预备犯处理) 3.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1)必须具备有效性 2)中止效力仅及于本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一罪与数罪:我国通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并罚 异种数罪一般并罚 选择性罪名不并罚
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发条的犯罪形态叫做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粹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 与犯罪形态无关 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
一般不并罚的情况: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主要包括持有型犯罪、窝藏型犯罪、不作为犯罪和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即成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隧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如盗窃罪 盗窃后对窃取物品的损坏或处分叫做事后不可罚行为 不再单独评价
确定继续犯的意义:1.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行为继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适用新刑法3.犯罪既遂之后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4.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不并罚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貌似数罪实为一罪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刑法对额外的结果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不并罚
结合犯:刑法明文规定将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公式: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 甲罪+乙罪=甲(乙)罪 我国刑法中无结合犯
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仍然规定为一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确定连续犯的意义:1.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行为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适用新刑法 3.次数加重犯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 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手段或结果)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吸收犯:一犯罪行为作为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 形式:1.吸收必经阶段(入室抢劫) 2.吸收组成部分(伪造发票及印章) 3.吸收当然结果(非法制造枪支后持有) 4.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抢劫时暴力致人轻伤) 5.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吸收教唆、帮助) 6.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实行吸收预备)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断
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特别防卫: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特别防卫无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具有罪过(一般是过失 个别是故意)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有危险发生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
7.特别例外限制: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相同点:1)目的相同 2)前提相同 3)责任相同
2.不同点: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 通常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追究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法律制裁体系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犯罪人) 2.严厉程度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累犯)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一方面是惩罚犯罪 另一方面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的目的可分为特殊预防(犯罪人)和一般预防(尚未犯罪的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二者
刑罚的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 即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管制:不予关押 限制一定的自由 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执行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禁止令管制的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禁止令:人民法院 管制、缓刑 有选择性的判令其禁止:1.从事特定活动 2.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3.接触特定的人
特定活动:1.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金融活动 3.生产经营活动 4.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的活动
特定区域、场所:1.娱乐场所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须经批准 3.中小学和幼儿园及周边地区 因就学、居住等原因须经批准 4.其他确有必要的区域、场所
特定的人: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须经对方同意 2.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须经对方同意 3.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须经对方同意 4.同案犯 5.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禁止令的期限等于或短于管制、缓刑期限 管制不得少于3个月(管制执行前先行羁押而少于3个月时禁止令也可少于3个月) 缓刑不得少于2个月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拘役:短期自由刑 短期剥夺自由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执行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具有某些由于有期徒刑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天至2天 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剥夺人身自由 强制进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25年 执行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强制进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期限:终身 执行前先行羁押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生命刑 剥夺生命 执行方法: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1.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已满75(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刑期计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财产刑 四种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可适用也可不适用 2.单处罚金:只能单独适用(针对单位犯罪) 3.并处罚金:只能附加适用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五种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 剥夺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适用于重罪 独立适用于轻罪
附加适用的情况: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适用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适用 3.被判处死刑、无期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的不得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计算:1.管制:与管制刑期相等 同时起算 2.拘役;1年以上5年以下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3.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4.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6.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财产刑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适用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附加也可不附加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和罚金择一判处且必须附加适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不一定必须适用 单独使用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 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 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 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特征: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是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的特征:1.与定罪无关 2.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具有直接影响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 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戒
法定情节:明文规定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功能上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四种
从轻、从重都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
减轻应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 包括刑种的减轻和刑期的减轻 不能免除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1.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免除是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 1.已构成犯罪 2.情节轻微 3.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情节: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的种类: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情节的适用: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酌定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和从严情节(从重)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起调节和补充作用 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体条件:已满18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特赦减免)以后的5年内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 2.无刑度限制 即只要被判处刑罚而不论种类及其轻重 3.无时间限制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1.累犯必须是特定犯罪 2.累犯必须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 3.一般累犯有时间限制
累犯的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 3.不得假释 4.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余罪的自首)
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性质或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以自首论 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自首: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要供述自己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他共犯的罪行
数罪自首:自首的效力及于所供述的罪行 由于主客观原因只如实供述主要或基本罪行的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
过失犯罪自首:只要符合自首条件就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成立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单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 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 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的 自首效力及于其本人
自首和坦白的异同:1.相同点:1)以犯罪为前提 2)归案之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不同点:1)自首是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或者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2)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 自首轻于坦白 3)从宽幅度不同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不属于立功 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且与查实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 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的行为应具有实际作用
对立功情节处理原则: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 四种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死刑吸收其他主刑 2.无期吸收死刑以外的其他主刑 3.尤其、拘役、管制同种之间限制加重 4.附加刑并科 5.吸收和限制加重的效力互相排斥
限制加重的具体规则:1.数个有期徒刑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25年 2.拘役最高1年 3.管制最高3年 4.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3.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
缓刑: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1.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不满18、怀孕、已满75 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为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1.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与管制相比不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 3.禁止令 4.是否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5.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和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1.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 没有严重犯规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3.犯规情节严重 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 4.附加刑仍须执行
战时缓刑:1.时间:战时 2.对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军人 3.根据: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允许戴罪立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不留案底 没有前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和假释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针对已决犯 减轻处罚是量刑情节 针对未决犯
减刑的条件:1.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死缓减为有期、无期不属于减刑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不得少于原判的1/2 2)无期不得少于13年 3)死缓不得少于15年 4)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少于25年 5)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得少于20年[/BuyView]
先行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内
缓刑与减刑可以同时适用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 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已执行刑期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2.无期减为有期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执行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是有条件的释放 释放是无条件的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次数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适用方法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时间不同 3.适用根据不同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3.收监条件不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有期、无期 死缓不能直接假释 减为有期或无期后若符合条件可以假释 2.限制条件:1)必须执行一定的刑罚: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执行13年以上 2)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为10年 均从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后一般不得减刑 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的考察内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与管制相比 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 与缓刑相比 没有禁止令的限制 主要考察是否犯新罪、发现漏罪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法律后果:1.没有犯新罪 没有发现漏罪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假释考验期满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再犯新罪 撤销假释 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3.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 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减刑和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
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我国只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追诉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若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期限的起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连续或者继续行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内 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 法定事由指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在追诉期限内 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 法定事由包括: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提出控告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2.立案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
赦免:大赦和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
特赦: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进行赦免 对于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只赦其刑 不赦其罪
我国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由国家主体发布特赦令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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