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真题解析-民法学之物权的变动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2018-专-22 2018-法专-12)

  A.丁根据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丁基于丙的交付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解析】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卖给不知情的丙。后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首先,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而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并且交付,故丁取得相机所有权,此为基于正常买卖的继受取得,非善意取得,也不需要追认,丁是否付款均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故B正确,ACD错误。

  2.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是(C)(2017--30.2017-法专-16)

  A.国家

  B.甲所在村集体

  C.乙

  D.丙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在建造完成之时即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当甲死亡后,乙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所有权。《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无论建造获得所有权,还是通过继承获得的所有权,要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的,均需要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故本题中,乙将房屋卖给丙,没有先登记到自已的名下,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故此时房屋所有权依然是乙,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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