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5-专-57)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答案】(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在工作中极端不负责任,未经认真审核即准许不该获得上市资格的企业获得上市资格);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397条和其他法条的规定时,应按照其他法条即特殊法条的规定定罪论处。例如徇私枉法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有了特别法条的规定,就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为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