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略)
第四节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  原因:
(1)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 目标和功能
(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1)         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         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         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         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 法学教育体系
1)         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         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         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
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三节         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
①         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         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拿破仑法典》
(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   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         《资本论》新高峰
④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⑥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         恩格斯捍卫,新发展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略)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
(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 现象VS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    法是“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
(3)应有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概念: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
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
3、方法:
 
     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    法的编纂
 
概念    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基础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特点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不产生新法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
主体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目的    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          
 
 
任务    ①梳理法阶段——厘清现存法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非立法活动)
②处理法阶段——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动)    将法集中化、系统化    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
方法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过程         编辑、出版发行     
 
意义    ①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②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发展;③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①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定;②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③为法的编纂打基础。    ①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②有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基础法;③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间协调统一;④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释义
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
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 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 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
(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
(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
(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二)中国:法律规范说 --- 多要素说
☞ 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
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三)依确定程度
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
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四)依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 (2)较强的操作性 (3)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
(四)依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二)功能:(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二)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三)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特点:(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
(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二)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严格说明理由。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特点:(1)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
(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一、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性原则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划分方案:①三分法 ②八分法 ③十分法     ☞ 本书 —— 七分法
二、具体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 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依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
(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
(4)依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
(6)依权利主体不同
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
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2)法律性 (3)意志性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点:(1)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发生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
(二)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
(三)依法律主体的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
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
(四)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基础
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二)特点:(1)客观性 (2)可控性 (3)有用性
(三)种类:(1)物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
第三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依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实:存在才引起
否定式法律事实;不存在才引起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一)概念:
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
☞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本质:
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
☞ 我们: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二)要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概念比较
免责: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存在被免除
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自始不存在
(二)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一)概念: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
(二)特点:
(1)对象——针对特定的行为
(2)构成——时间要求 + 空间要求
(3)特性——形式性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2)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一定指向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得以进行。
(3)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秩序条件。
(4)分工: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5)感染: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使行为主体对程序造成的心理状态无意识的服从。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
(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第二节正当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决定者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二、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 概念: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三、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2)权利实现的手段
(3)权力制衡的机制
(4)解纷效率的保证
(5)法律权威的保障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原始规范    法
产生方式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体现本质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适用范围    本氏族、本部落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调整内容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利义务的分离
实施方式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暴力机关——国家
历史使命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判例法地位    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制定法编纂观念    法典化    单行法,受判例法解释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演绎法推理方式    归纳法推理方式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对抗式”或“庭辩式”
    法官作用    严格依法行事    主导地位,决定法律的效力,可以造法
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本质
(1)阶级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产生方式、存在方式:产生于民主立法程序、存在于法律渊源
(3)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4)社会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
(二)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历史规律
一、内涵
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特点
(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
(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
(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
三、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1)动力——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5)姿态——从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途径——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律继承: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决定
(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         验证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
(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
(4)法制现代化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水平  相互
(2)落后——先进                                采纳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第四节法制改革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制度创新
(3)剧变,对法律演进与发展
(4)法律继承、移植的前提
(5)着眼点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体系与计划经济相联系,人治因素浓重
(2)法律体系的滞后性
(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4)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制的改革
(2)法律体系的重构
(3)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五节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略)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特定主体
(2)依一定职权
(3)依一定程序
(4)运用一定技术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
②发展不平衡
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
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
(3)立法完善
二、立法程序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构成要素
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法的要求
(2)守法主体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惧怕法律制裁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心理惯性
(6)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1)主体——特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活动——单方性
(4)行为——主动性
(5)行使——优益性
二、执法体系
(一)概念:具有不同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构成: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授权组织执法、行政委托社会组织执法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2)合理(3)效率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1)专属性(2)程序性(3)专业性(4)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一)概念: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二)构成:
1、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②中级③高级
(2)专门人民法院 ①军事②铁路运输③林业④海事
(3)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③自治州、省辖市④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专门人民检察院 ①军事②铁路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
(4)司法责任
(5)司法公正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
(略)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二)特点:(1)专业性(2)法律性(3)实践性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法律人将形式推理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2)法律发现: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4)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二、形式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三、辩证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情况:(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
(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
(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
(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第三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概念:如上
(二)特点:(1)主体: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2)对象: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性质:创制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领域:在法的实施中进行
(三)必要性
(1)概括抽象
(2)相对稳定
(3)人的能力有限
(四)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广义: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人大常委
(2)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应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法律应用
(3)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①审判解释:
②检察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
要求:①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低位阶不得抵触高位阶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
要求:①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
要求:①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理解,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
②将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③坚持法律解释间的效力等级关系,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④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要求:①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②既考虑历史条件,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语法规则
(2)逻辑解释:形式逻辑
(3)系统解释:关系、系统
(4)历史解释:历史背景资料
(5)目的解释:法律目的、立法意图
(6)当然解释:应该纳入
(二)特殊解释方法
1、依解释的尺度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
(2)扩充解释:宽于
(3)限制解释:窄于
2、依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严格
(2)广义解释:不拘泥于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
(1)“正确”的标准:依赖一定范围的共识,与民主制度相连
(2)达致“正确”的方式:理性辩论
(3)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①一般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规则
②特殊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各自遵循的规则。
A.   法庭论辩过程中的论证规则
B.   司法决定形成过程及表述中的论证规则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略)
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
第一节秩序的释义
一、秩序的概念
(一)概念: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二)特征: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
二、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第二节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    维护价值统治秩序
二、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    维护经济秩序
四、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第一节自由的释义
一、自由的含义
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自由的实质与条件
(一)实质
(1)同一性方面,自由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2)关联性方面,法律规范中的自由来源于社会,是人们社会领域中自由的法律确认,是法律对人们既得自由在不同主体间的安排。
(二)条件
(1)人类整体自由
①自身条件:人类的认识能力无限,因此自由无限;每一代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因此每一代人的自由有限。
②外界条件:自由具有物质制约性,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自由。
(2)个人自由
①自身条件:自由的范围受个人的认识能力制约。
②外界条件:个人自由受社会关系状况制约。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表现。
(2)自由是人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第二节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1)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侵害。
(2)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3)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
(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1)每个人自由并存
(2)非干预
(3)公益干预
(4)有限干预
第二十三章法与效率
第一节效率的释义
一、效率的概念、适用范围
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统一多的效果。
二、效率与公平
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
①适应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公平,即共同富裕。
②矛盾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会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从根本上损害效率。
解决矛盾:扩大互补性、扩大适应性    ☞ 解决矛盾的可能性——
a.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
b.社会公平提高意味着社会效率提高
c.效率以公平竞争为前提
第二节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    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二、    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三、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四、    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五、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六、    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第二十四章法与正义
第一节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不同的正义观:
(1)各得其所
(2)对等回报
(3)形式上的平等
(4)理想关系
(5)法治或合法性
(6)公正体制
☞ 我们: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二、正义的种类
(1)依主体,个人正义、社会正义
(2)依领域,道德正义、法律正义
(3)依与主体利益关系,实体正义、形式正义
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1)对法律的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
(2)推动法律进化
①推动法律精神进化
②促进法律地位提高
③推动法律内部结构完善
④提高法律实效
第二节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第二十五章法与人权
第一节人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人权: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法律意义的人权: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稳定性、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二、人权的价值
(1)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是人对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第二节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人权事业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纲领的特征:
(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3)公平性
(4)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
(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裕性的统一
(6)国际性
二、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人权入宪标志我国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根本性转变
(1)对待人权态度的转变
(2)人权主体观的转变
(3)人权体系的发展
(4)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
(5)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
第三节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1)宪政保障
(2)立法保护
(3)行政保护
(4)司法救济
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人权法
①人权宪章类,《世界人权宣言》
②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
③对妇女、儿童、难民、无国籍人的人权保护
④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
(2)反对干涉他国内政
第六编 法与社会
第二十六章法与经济
(略)
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
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
一、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是权利经济
(2)是契约经济
(3)是竞争经济
(4)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
(5)是交涉性经济
(6)是开放型经济
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二、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社会保障原则
第二十七章法与政治
第一节法与政治的一般原理
一、政治的概念
二、法对政治的功能
(1)协调政治关系
(2)规范整治行为
(3)促进政治发展
(4)解决政治问题
第二节法与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离不开国家
(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第三节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
一、正当政策的层次性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1)体现意志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5)调整范围不同
三、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一)政策对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本依据
(2)实施法律不能脱离党的政策指导
(3)无法情况,可按党的政策办事
(二)法对政策的作用
(1)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3)法律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第二十八章法与文化
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略)
第二节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道德: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规范总和。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纵的联系
①都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都为经济基础服务。
②都受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并为之服务。
③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相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致。
(2)横的联系
①互相渗透:法贯穿道德精神,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道德许多内容是从法律中汲取。
②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的规范。
③互相保障:法之禁为道之禁,法之扬为道之扬。
(二)区别
(1)表现形式:法——“国家意志”,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道德——“社会意志”,政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
(2)违反后果: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
道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调整方式:法——确定权利义务,建立法律关系,权利本位
道德——指出义务,建立道德关系,义务本位
(4)调整对象:法——外部行为
道德——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
(5)体系结构:法——横向:并列的法律部门;纵向: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纵横交叉:各种法律制度
道德——个别的道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三节法与宗教
(略)
第四节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态度的复合有机体。
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
(一)构成
(1)制度性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制度
(2)观念形态法律文化:法律学说、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
①认知结构:感性知识、理性知识
②评价结构: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的价值评价
③心态结构:关于法律的情感
④行模结构:模式化的法律行为指向
(二)作用
(1)沟通作用
(2)选择作用
(3)指令作用
(4)整合作用
(5)社会化作用
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
(1)以人为本
(2)注重和谐
(3)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4)包含各种陷阱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二)努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1)吸收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2)社会主义文化先进因素支持
(3)为大众和法律职业人员所普遍接受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与人治
 
     法治    人治
领导人地位    服从法律    凌驾于法律之上,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法律地位、作用    至高无上,作用巨大    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权力VS法律    权力服从法律    权力不受法律约束
价值观念    民主为前提和目标,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    与专制相联,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
政治基础    民主制度    专制集权
 
三、法治与法制
 
          法治    法制
 
 
区别    是否强调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    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产生存在的时代    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社中存在    与法律同生,伴随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
    与权力关系    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    可能是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下的法制,也可能是受制与权力的人治下的法制
    价值观念    必然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    法治的法制有,人治的法制没有 ☞中性
    与民主关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标    不必然...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第二节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略)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一、人民主权
二、法律至上
三、法制完备
四、依法行政
五、司法公正
六、权力约束
七、权利保护
八、人权保障
九、社会自治
第四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一、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五、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章法与和谐社会
第一节和谐与和谐社会
(略)
第二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一、科学内涵
二、基本特征
(1)民主法治
(2)公平主义
(3)诚信友爱
(4)充满活力
(5)安定有序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三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和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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