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点提要

  【考点提要】记住本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记住本罪的金额要求是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本罪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竟合关系,并且在同时触犯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点真题解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BCD)。(2018-专45、208-法专-25)

  A.以次充好

  B.以假充真

  C.掺杂

  D.掺假

  【解析】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选项A、B、C、D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

  【同类考点总结】考生要掌握法条中列举的数种客观行为。这些客观行为经常被用来考查多项选择题。

  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法专-32)

  【答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2)以假冒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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