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总结
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被害人的承诺: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的行为。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被害人的承诺: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的行为。 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戴罪立功: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义务冲突: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累犯(累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义务冲突: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刑罚: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假冒军人身份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二是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三是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大型活动责任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任何单位。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自己的指挥或者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戴罪立功: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被害人的承诺: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的行为。 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义务冲突: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参战军职人员在战时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或者战斗岗位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特殊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注意不包括: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徐行犯: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刑罚: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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