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速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5-专-59)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甲年满17周岁,为购买高档手机将邻居3岁小孩骗出,置于自已控制之下,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甲在拐卖过程中,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依照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不另定罪。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乙虽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因其不满16周岁,对本罪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拐卖儿童罪。乙明知被害人只有3岁,如不及时回去照应,被害人就会死亡,但仍不回去,致被害人被饿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甲乙虽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但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成立拐卖儿童罪,故二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其次,针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人不存在共同故意,其中甲为过失,乙为故意,故二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