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药事管理复习重点

药事管理
西南大学2012级 药学 瞿大海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
1、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经营、配送管理:
 2、药品分类:
1时间:传统药(中药、民族药),现代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等)。
2管理制度:
处方药PT: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OTC: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
3来源:新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仿制药(仿制国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4国家基本药物:NEM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医疗保险用药:三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且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定费用的药品。
新农合用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
公费医疗用药:公费医疗经费中可以报销费用的药品。
5麻醉药品(麻),精神药品(精),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放射性药品(放);特殊管理的药品
预防类疫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兴奋剂。
3、药品质量特性: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4、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首要作用:确保用药安全;原则: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依据:品种规格、适应症、剂型、给药途径;分类:处方药、非处方药。
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药不得开价自选销售,应当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药品不良反应ADR: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ADR分类: A型ADR:剂量相关、与药理作用有关,发生率高、死亡率低。
 B型ADR:非剂量相关、与药理学、作用无关,有用药时间关系 ,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6、药品不良事件ADE: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怀疑与药品有关的医学事件。
第三章、药事组织
7、狭义的药事组织:为了实现药学社会任务所提出的目标,经由人为的分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广义的药事组织:以实现药学社会任务为共同目标的人们的集合体;是药学人员相互影响的社会心理系统;是运用药学知识和技术的技术系统;是人们以特定形式的结构关系而共同工作的系统。
8、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机构: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稽查司、政策法规司 。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FDA)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
3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
9、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①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省市级药品检验所
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技术机构: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四章、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10、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性质: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的职业准入控制(职业资格准入考试)。执业药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1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②学历和从事药学、中药工作的时间应符合要求。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学士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大专5年、中专7年。
12、执业药师按照****注册:职业类别:药学类、中药类;执业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职业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内3年,再注册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13、药事管理法的重要渊源:①宪法,是指药事管理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②药事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药事管理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部门规章:G开头(GMP、GSP、GLP、GCP、GAP)SFDA制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唐《新修本草》,全国药品标准。
14、《药品管理法》:行政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食品法》:经济法。
15、立法目的:1加强药品监督管理2保障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3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16、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其基本法规规定办理。
对象范围:是与药品有关的各个环节和主体,包括药品的研制者,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这里使用仅指医疗单位对患者使用药品的活动,不包括患者),以及具有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者。
17、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5年有效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证许可:省级FDA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到省级FDA申请GMP认证,6个月内取得《GMP认证证书》。
18、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省级FDA审查批准,发给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市级FDA审查批准,发给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申请GSP认证,认证合格取得《GMP认证证书》。
19、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SFDA: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省级FDA负责除上述药品外,其他药品的认证工作。省级FDA管批发,市级FDA管零售。
20、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省级FDA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5年。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
21、《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2、新药监测期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监测期,期间其他企业不得生产和进口。
23、国家药品标准: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24、进口药品:5年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25、销售前或进口时,需先由SFDA检验的品种: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26.1**、假药2+6,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6.2**、劣药1+6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7、药品包装管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要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28、药品价格: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具有垄断性生产和经营的药品。
市场调节价:国家基本药物及其他药品。
29、广告管理:需由省级FDA审批,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SFDA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的宣传,否则工商局处罚。
30、法律责任分类:
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一种刑事惩罚性责任。违反刑法,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5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4种。
2)民事责任:由于违法民法、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类法律责任。
3)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具有行政处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4)国家赔偿责任。5)追究责任。
31、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的行政处罚未涉及行政拘留。


32.1**、生产、销售假药(企业、医疗机构)
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2-5倍
3.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4.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2.2**、生产、销售劣药(企业、医疗机构)
1. 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2. 并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1-3倍
3. 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企、事业)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假、劣药的原辅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
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1. 没收违法收入
2. 并处罚款: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案例分析 “欣弗事件”:擅自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给使用者造成损害(身体),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生产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药品注册管理
34、药品注册申请类型:
按种类:中药9类、化学药6类、生物制品15类 。
按来源和标准:新药、仿制药、进口药。
按创新程度:突破性新药、模仿性新药、延伸性新药、仿制药 。
35、药品注册管理机构:
SFDA: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
省级FDA:新药、仿制药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部门,负责对药物研制和临床试验的现场核查,负责药品再注册的审批或备案,管辖范围内的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和备案。
SFDA药品审评中心:药品注册的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各类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确定。     
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注册检验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药品检验所:负责对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对注册样品进行检验。
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负责对药物非临床评价研究机构的GLP认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GCP认证,以及组织对药品生产进行现场检查。
36、药品注册管理的中心内容:“两报两批” :药物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药品生产上市的申报与审批。
37、药物临床研究的分期和要求: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最低病例数:20至30例 。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治疗作用和安全性,最低病例数:100例。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低病例数:300例 。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考察广泛使用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最低病例:2000例 。
预防用生物制品:Ⅰ期20例,II期300例,III期500例。
38、GLP和GCP的适用范围: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为了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确保试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人们用药安全。GLP适用于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利益,并保障其安全。GCP适用于药物临床研究,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需按规范执行。
39、新药特殊审批: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3)优于已上市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药品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麻25):麻醉药品按其药理作用不同,可以分为镇痛类和非镇痛类两类,临床用途也不同。
精神药品(精):精神药品按药理作用不同,可分为镇静催眠类、中枢兴奋类、镇痛及复方制剂类、全身麻醉药等,各类在临床上的作用也不相同。同时,第一类精神药品(7)比第二类精神药品(33)作用更强,也更易产生依赖性。
医疗用毒性药品(毒):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放):
40、药物滥用: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潜在依赖性的药品,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用药。
41、销售规定:麻、第一类精、二精原料药生产:SDFA,二精制剂生产:省FDA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可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2)经所在地市级FDA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42、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3、毒性药品种
1)毒性中药品种:27(包括原药材和饮片)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红升丹)、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羊花。
2)毒性西药品种:11(仅指原料,不包括制剂)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
生产毒性药品,生产记录存5年备查,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44、易制毒化学品:(本身非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有3种和1个麻黄素类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即: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麻黄素类物质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应盐类。
4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
2)明确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渠道;
3)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使用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条件要求。
46、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SFDA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第八章、中药管理
47、中药的概念: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中药饮片: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经净选,切片或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具有一定规格的制成品。
中成药:是根据疗效确切、应用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有严格要求的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批量生产、供应的中药成方制剂。有批准文号。
48、《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且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7年 。


申请条件:
1.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49、其他保护措施:对已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 ,其中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SFDA申报 。审批后,补发批准文件和《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50、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一级管理: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管理: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管理: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51、一级保护药材名称:虎骨(现已禁止入药),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5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原则:二三级:保护与采猎相结合;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5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向省级FDA申请符合规定后然后转报SFDA, 5年有效期,生产企业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第九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54、药品知识产权分类:药品专利权 、药品商标权 、医药著作权 、医药商业秘密权 。1、20年;2.3、10年。
1)药品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新药物、新制备方法、药物新用途。 
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
55、授予专利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没有人提出过申请。
56、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药品商标不得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药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
57、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似的商标,以构成一张立体交叉的保护网,有效地防止近似商标的出现,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知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省)驰名商标(国)。
58、商标有效期: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通过续展注册可得到永久性保护。
第十章、药品信息管理
59、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药品标签: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军队特需药品;
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⑤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60、省级FDA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SFDA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61、GMP:是世界各国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GMP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现行GMP附录: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制剂。)
62、关键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授权人。
63**、“亮甲素注射液案”:“二甘醇”冒充辅料丙二醇:假药案。
生产负责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使用了错误的辅料进行生产,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未能确保生产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不能完成工作需要。
质量负责人:没有对采购的辅料及生产的成品进行必要的检验,直接导致假药流向市场。
64、药品召回分类:(安全隐患、严重程度)主体: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第十二章、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6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①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②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③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④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
⑤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6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主要针对药品的批发零售。基本精神是“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67、仓库分类:(1)按作业管理要求:待验库、发货库、退货库、不合格品库。
(2)按湿度管理要求:冷库:2~10℃,阴凉库:<20℃,常温库:0~30℃;湿度:35—75%
(3)按特殊管理要求:麻药库、一类精药库、毒性药库、危险品库等。
68、色标管理:
黄色色标:待验、退货药品库;绿色色标:合格品库、零货称取库、待发药品库;红色色标:标不合格品挂。
检验记录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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