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真题解析-民法学之自然人

 单项选择题

  1、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C)(2018-专-21,2018-法专-11)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解析】《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据此,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为确定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离开原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除就医外,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本案中李某户籍迁往乙市尚未落户,但由于其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至2015年10月已经超过一年,丙市是其经常居住地,故应以丙市为李某住所地,其中虽在外就医,住所地不受影响。故C正确。

  2。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时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B)。(2016-专-31)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高校与乙共同承担

  【解析】

  本题中的主体高校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高校中造成的侵权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故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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