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甲收受钱某的现金30万元,通过其丈夫(某市市委书记)帮助钱某升迁。甲的行为构成( C )③。(2015-法专-8)
A.受贿罪
B.介绍贿赂罪
C.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国有控股公司的员工是国有公司委派来履行公务的,则为国家工作人员。反之,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甲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她都不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这两个罪都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受贿。本案中,甲利用的是自己对丈夫的影响力,所以不构成这两个犯罪。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居中介绍的行为。甲并不是为钱某和其夫居间介绍,而是自行受贿,所以甲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像甲这种背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受贿,然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人办事的,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