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6-专-59)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1)对甲应以绑架罪与抢劫罪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首先,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邢某,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触犯绑架罪。
其次,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邢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拿走邢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触犯抢劫罪。
最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甲在绑架邢某过程中,又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其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乙以为自己是在帮甲要账,所以其构成非法掏禁罪。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3)甲、乙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持不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当这些犯罪之间存在重合情形时,则行为人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本案中,甲是绑架罪的故意,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故意,两罪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故应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