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总论之悬赏广告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两个重要例外

  【例一】甲饲养的名贵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此例中: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对甲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

  【例二】巩某饲养的藏獒走失,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钟某8岁的女儿不顾钟某的强烈反对,找到该狗并送还巩某。此例中:钟某之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2.两人以上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例三】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于3月1日、3月2日、3月3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此例中:①仅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②如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不得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③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

  【例四】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在各自家中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此例中:①乙、丙、丁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实质上为连带债权。②如甲善意向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丙也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③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乙、丙各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

  【例五】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单独无法解出,于是戮力同心,共同攻克,终于协力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背着乙、丙率先通知甲,声称自己单独解出,并领取报酬。此例中:乙、丙、丁共同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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