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地方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公开招考的地方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复试分数线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和初试情况,在国家A类地区控制线的基础上,划定学校各学科门类(领域)复试控制线。学校确定的复试控制线为考生进入复试的最低要求,我校各招生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向上调整复试分数线。
第五条 复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数量的120%、不高于招生计划数量的150%(可向上取整,遇有同分等情况可适度放宽)。相关信息均应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主页(http://yjszs.nudt.edu.cn)公布。
第六条 达到所报考学院学科(领域)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参加报考学院组织的复试。考生能否进入复试以各招生学院最终公布的复试分数线为准。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人员,可按相关政策加分后进入复试,加分信息将在考生复试名单公示时予以说明。
第三章 复试时间及形式
第七条 复试时间计划安排在3月20日—4月5日,我校今年硕士复试全部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进行。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办法及具体安排详见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相关通知。
第四章 复试内容及权重
第八条 复试重点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并全面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第九条 复试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体检、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考核、外语能力测试等。
1.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取消复试资格。各招生学院按要求逐一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备案。
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历学籍核验不通过者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籍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诚信复试承诺书。以上材料应合成一个PDF文档提交给招生学院教学科研处(教务处)。
2.体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凡被招生单位录取的研究生体检标准必须合格。我校研究生体检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标准,并按学校要求进行传染性疾病筛查。考生应按照招生学院要求前往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3.专业课笔试。由招生学院组织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2个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的命制、印刷、保管以及考试的组织参照《国防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考务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4.综合面试。重点考察考生专业综合能力素质和外语听说能力。复试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含外语能力测试)。招生学科按要求组成复试专家组具体实施综合面试,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确定面试内容和形式。综合面试采取随机抽题、现场作答、集中评议、量化打分等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专家组根据考生面试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给出考生综合面试成绩。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一般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必要时招生学院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进行考查。
6.外语能力测试。外语能力测试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的听说、阅读能力测试。各学科(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面试环节合理安排,采取听力测验、口语交流等形式进行。外语能力测试的成绩在综合面试成绩中的权重由各招生学院确定。
第十条 招生学院可在以上环节的基础上增加其它合理合规的复试环节。
第十一条 考生录取总成绩。考生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综合成绩÷2)×30%,其中复试综合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200分。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得录取,资格审查、体检、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第五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育训练部、政治工作部和纪委监委等机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复试录取工作。招生学院成立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招生考试、疫情防控、宣传、后勤保障等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复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各招生学科(领域)成立复试专家组具体实施复试综合面试工作。复试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含)以上责任心强、教学经验及学术造诣深厚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员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院外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英语听说能力较强的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 各招生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方案,统一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前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方案中将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面试由招生学科(领域)成立的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试专家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面试全程要录像录音,并妥存备查。各复试专家组复试标准应相对统一。复试专家组在复试过程中不得擅自承诺考生录取意见。
第十六条 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应及时向考生公布,并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根据考生的录取总成绩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公示。各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在复试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释。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复试安全保密制度。复试过程中严禁出现涉军涉政等敏感性信息。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回避复试和录取过程。对在复试录取工作中有违反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指派专人巡视,全面、有效监督复试全过程。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监督电话(军线0731—513042;地方线0731—87023042)
学校考生接待电话(军线0731—513061;地方线0731—87023061)
第六章 调剂
第二十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考试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工作。具体以我校发布的相关调剂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原则上不接受初试报考外校的调剂生源。学校所有调剂信息均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发布,并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本学科(领域)上线人数大于该学科(领域)计划数时,只允许调出,不允许调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