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理工大学复试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切实发挥复试在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中的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规范实施复试管理,确保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三个确保”的基本原则。一是确保公平性,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二是确保科学性,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三是确保安全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利、平稳。

(二)严格执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报考我校的统考考生成绩除应符合所报学科专业(领域)国家一类地区基本分数要求,还须满足各招生学院划定的学科专业最低复试分数线。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复试分数线:英语不低于30分,管理类联考不低于80分,总分不低于125分。

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其复试标准及要求同统考考生一致(具体复试细则见应急学院网站后期发布的《应急管理学院关于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细则》)。

(三)坚持综合评价,提升招生质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样化考查方式方法,以程序规范、科学选拔、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复试考评评价机制。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原则上合格生源充足的学院差额复试比例为1.2:1(同时招生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的专业可适当放大复试比例);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计算复试人数不足1人时,进位为1人。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3~5人),学院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参与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成立复试小组。各招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复试小组的复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保证复试程序、内容对所有考生公平、公正。

四、复试方式

复试方式原则上均采用现场复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远程复试,具体由各学院自主确定。原则上各学院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如采用远程网络复试,平台统一使用教育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

网络复试时,学生需要准备的设备为电脑(需有摄像头+麦克风)+手机,电脑用于复试过程,手机作为监控,网络要求4G或有线(关键因素),由于人脸识别需使用支付宝APP或学信网APP两种方式扫码,因而手机为必需品。具体详见复试系统首页“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考生操作手册”。

五、复试内容及要求

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课笔试、面试、英语水平测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仅适用于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含工业工程与管理和物流工程与管理))、同等学力加试(加试方式为笔试),及学院要求的其他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体现个性化和专业特色。

复试全过程要录音录像录屏。具体内容和形式见各招生学院复试细则。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评判,合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认真核查考生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除面谈外,必要时还可函调或派人外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不作量化计入综合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专业课笔试。除会计、工业工程与管理、物流工程与管理专业外,其他学科专业是否组织笔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如进行笔试,则须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不低于1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科目以招生简章上公布的科目为准。

3.英语水平测试。安排在面试环节中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对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口语水平及外语运用综合能力进行测试。

4.面试。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查考生专业素养、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等,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及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礼仪等。其中学术学位应重点考核考生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位应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实践素质、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同时还要注重考核考生的人文素养等。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20分钟(含英语水平测试时间)。

5.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仅适用于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含工业工程与管理和物流工程与管理)),考试方式为笔试,满分为100分。

6.同等学力加试。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含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课程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同等学力加试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六、工作流程

(一)制定并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各招生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和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专业特色,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并于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公示。

(二)确定复试名单。各招生学院根据本学院招生指标和生源情况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名单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学院须提前与考生联系,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提醒考生查看学校与学院的相关通知和复试工作细则。

申请免初试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直接进入复试。

(三)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报到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学院将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认真核查。

对不符合报考或复试条件者,取消复试资格。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须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复试。

(四)复试。各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严格按照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学院复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复试考核工作。一志愿复试工作须在4月5日之前完成。

(五)复试结果报送。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小组应按时完成复试工作,复试成绩和结果在招生系统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研招办,纸质版拟录取结果从系统打印后经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六)拟录取名单公示。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对全校拟录取名单进行汇总,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上报拟录取库并发放录取通知书。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信息。录取信息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通过后,通知考生调档并由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调剂工作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学校和招生学院当年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申请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否则无效。我校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具体调剂办法见后期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及各学院网站发布的调剂公告。

调剂工作流程同上,调剂工作在4月28日之前完成,

八、体检

待录取考生在入学报到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专业实际情况执行。

九、待录取工作

根据专业计划招生人数,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待录取名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确定。若有待录取考生放弃或者有追加名额,则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已被其他招生单位在调剂系统内待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具体见各招生学院复试细则。

(一)初试成绩满分为500分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0.5*(初试总成绩/5)+0.5*复试成绩。复试成绩=面试成绩*60%+英语水平测试成绩*20%+复试专业课成绩*20%或复试成绩=面试成绩*80%+英语水平测试成绩*20%。

(二)初试成绩满分为300分的专业(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业工程与管理和物流工程与管理等),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0.5*(初试总成绩/3)+0.5*复试成绩。其中,会计、工业工程与管理和物流工程与管理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15%+面试成绩*50%+英语水平测试成绩*20%+复试专业课成绩*15%;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15%+面试成绩*65%+英语水平测试成绩*20%。

未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复试工作有序平稳。

(二)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复试前、复试中管理。在复试前对考生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严防替考。考中要采取“一平台”(进行远程网络复试的要统一复试平台)、“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

(三)严肃考风考纪。各招生学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四)精心开展咨询指导。各招生学院应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

十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招生计划。各招生学院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统筹安排。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院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统筹确定。根据实际录取情况,各专业招生计划会进行微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10个)在学校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原则上,我校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专业为:会计(125300,非全日制)、工商管理(125100,非全日制)、公共管理(125200,非全日制)。具体招生计划视过线生源情况确定,如某专业生源不足,则将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招生。具体详见各学院复试方案。

(二)待录取类别。根据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待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无论是定向就业还是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都属于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在学籍资格、课程学习、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差别。录取类别一旦确定,培养期间不得变更。

待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的考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进行再次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待录取资格。

(三)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四)加大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力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严格复查,对复试、复查中表现差异大的,招生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请考生在复试、调剂前认真阅读《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我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熟知各报考学院复试细则及调剂条件,了解复试、调剂等各环节流程,知晓自身责任。我校不接受破格复试考生。

(六)我校高度重视考生诚信情况,在招生的各个环节(复试、调剂、录取、新生复查)将考生的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复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考生严肃处理。任何考生不得将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透漏,一旦发现取消相关考生复试成绩,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泄密程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考生因诚信问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监督和争议处理

(一)各招生学院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本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调剂办法。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部门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二)如有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疑问或申诉,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应负责解释或受理,学校申诉电话为:0391-3987234,3987239。

十三、卫生要求

1. 复试房间应保持通风良好,房间不宜过小。准备充足的医用物品,相关设备需提前进行消毒。非本复试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进入复试现场。

2. 复试小组成员座位应相对固定,成员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并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各复试小组之间不得随意串岗。

3. 各学院要做好来校考生复试期间流感等工作,准备必要的口罩、消毒液等医用物资,做到精准服务。

4. 校医院、后勤处、保卫处在复试期间全程做好医学保障及服务工作。复试过程中如出现相关人员身体不适、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四、附则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参照此办法开展。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省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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