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的笔试(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是一样的题目,只考行政法学,法学硕士题目不同,法硕的还要外语笔试)
2015年3月31日(周二)上午9:00—11:00
1、简答题(15*4=60)
(1)行政机关的一般职业和主要职能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3)新行政诉讼法的亮点
(4)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种类,作用,原则
2、论述题(40)
行政法的原则
3、英语听力和口试: 都是基本问题,如自我介绍,家乡介绍,学校介绍,家人介绍,为什么选择广大,本科学校介绍,转专业是否有困难等
2015年3月31日(周二)下午14:00—16:00
二、面试:比较简单,每人10-15分钟左右,先是自我介绍,然后从民法和刑法中各抽出一个题目回答,不会的可以有一次换题目的机会。
2015年4月1日(周三)下午14:00—16:00
1、法定继承人和非法定继承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等等问题
2、刑罚目的是什么?它与刑罚功能是什么关系?
答: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刑罚目的正是通过这两方面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的。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应,或者超越它自身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的限度,刑罚目的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所以,任何刑罚的目的,都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
3、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体检(自费)
2015年4月2日(周四)上午8:00—12:00